英山法院审结全市第一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作者: ysfy来源: 本站原创 时间:2016-01-18 00:00:00

【基本案情】彭某、龙某原系英山县某公司职工。2002年,该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原公司职工组建职工竞购团,竞购公司院内房地产并进行管理和开发。彭某做为公司职工,拥有入股资格,但由于其做生意资金紧张,便将自己的五万元入股权转让给龙某,双方签订协议书。协议签订后,龙某按协议支付了2000元补偿款,并将入股款将给彭某。后龙某又将该出资股款转让给查某。后职工竞购团将资产交给开发商进行开发,入股职工均获得房屋一套。彭某得知此情况后反悔,与龙某及公司职工竞购团发生纠纷,职工竞购团为此没有交房屋交给查某。为此,查某于20141024日向本院温泉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职工竞购团 交付抓阄取得的房屋,并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案件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某、“竞购团代表”、龙某三方当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出具(2014)鄂英山民初字第0154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已于同年1231日生效。调解书生效后,彭某认为该民事调解书程序违法,内容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2014)鄂英山民初字第01548号民事调解书。

本院经审理认为,彭某因多方原因,将本人入股出资权转让给龙某,龙某又在支付了转让费并交纳入股款后,将出资权转让给查某,查某凭此出资权补缴房款,该事实几方当事人均认可,而彭某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将入股权转让给龙某是无效的,也没有确定证据证明该争议房屋与已有利害关系,因此,无法证实本院(2014)鄂英山民初字第01548号民事调解书损害了其民事权益。同时,第三人撤销之诉审查的是调解书的内容错误,即仅限于实体处理内容,不包括程序内容,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彭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本起案件是全市法院审结的第一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第三人撤销之诉是 20131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增加的新案件类型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内容在于撤销已生效的裁判内容,因此,法律有明确规定,第三人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已生效裁判内容错误,错误内容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方能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这一规定可以为涉案第三人提供救济途径,也可防止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当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