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放火罪?

作者: 中院研究…来源: 市中院外网网站 时间:2013-10-18 00:00:00

是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放火罪?

麻城法院刑庭改变一起公诉机关定性不当刑事案件

(作者:黄培英、汪建民)7月31日,麻城市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改变一起公诉机关定性不当的刑事案件。公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被告人万某提起公诉,刑庭在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但定性不当,遂根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以放火

罪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万某与张某(女)均系湖北省孝感市人,双方系同居关系。张某与万某发生感情纠纷后又与黄某相好,并于20128麻城黄某家生活。万某多次以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要求张某回去与其共同生活。张某于2013年春节前与万某共同生活。3月,万某打电话叫黄某到孝感去解决三人感情之争黄某到孝感后张某打电话,将张约出来201332117时许,万某从孝感市家中,携带铁锤,租乘刘驾驶的鄂8C11X小轿车到达麻城市,下车步行黄某家,见其大门紧锁家中无人应答,遂就地捡起一个塑料袋缠绕在一根木棍上,用打火机点燃塑料袋后扔进黄某堂屋内,见屋内起火后逃离现场。后搭乘刘车辆连夜回到孝感。

黄某家系一红砖平房,山上长有小草,杂树,松树。室内陈放物品皆已烧毁,大火烧至屋房梁屋顶。此次火灾致使黄某家房屋及屋内财物烧毁严重,经鉴定,房屋及物品损失为16168元。

此案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与放火罪主要区别于侵犯的客体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为特定公私财物,放火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重大以及公共生产、生活的安全。被告人万某深人静无人之机点燃火把向无人居住被害人屋,在看到着火点燃烧起来后才离开现场,以放火的方法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主观心理表现虽为发泄个人私愤,毁损财物,但客观上被侵犯的房屋,虽然不是成片房屋,但毗邻一邻居,且毗邻大片山林。其对放火行为造成的后果持放任的犯罪故意,大火在夜间持续燃烧,不易被人发现,房屋几近全部烧毁,其侵犯的客体不仅仅是被害人财物的毁损,从放火的时间、地理环境分析,其行为在客观上可能造成周边房屋及山林的毁损,足以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定性不当,被告人万某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