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英山县人民法院 金铺法庭 时间:2024-07-02 10:53:52


交强险由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保险,旨在确保第三人即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收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及时、便捷的赔偿。如果车辆未购置保险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该如何划分?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9日,沈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正常行驶的胡某驾驶的普通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胡某及轮摩托车乘坐人彭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沈某负主要责任,胡某负次要责任,彭某无责任。由于沈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胡某和彭某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结果

因彭某和胡某的损失之和并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经法院审理判决由沈某分别全额赔偿彭某胡某的损失17440.54元和6597.16元

法官说法

被告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为什么却要全额赔偿彭某胡某的损失?难道不应该是按照责任大小承担部分责任吗?

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投保的险种,它的赔偿责任是不区分事故责任的大小的,若驾驶的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即使事故中司机只负次要责任,其仍需自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全额赔偿对方损夫。

本案中,被告沈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沈某作为侵权行为人和投保义务人,虽其并非负事故的部责任,但因其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对于彭某和某未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的损失,其应全额赔偿

法官提醒

近年来,本院受理的多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本可由保险公司代为承担责任,但因为大多数侵权驾驶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赔偿责任只能由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自行承担

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和驾驶员:行车应有“险”,无“险”不行车。机动车上路,一定要依法投保交强险,并注意保险期限,切莫因小大。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