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假非我为 送货也犯法?

作者: 中院研究…来源: 市中院外网网站 时间:2013-10-18 00:00:00

(朱孟哲、王海东)近日,蕲春法院陆续审结制假、售假一条龙的系列假冒金龙鱼油商标案,一些司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帮助他人运输假冒商品,构成了犯罪竟浑然不知,而很多市民在小商店误买了假金龙鱼油也浑然不知。

2008年4月开始,常某某、胡某、陈某某、董某(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在湖北省广水市广水市一编织袋厂、一油脂厂等处租用厂房非法生产经营假冒“金龙鱼”注册商标的食用油。常某某等人从武汉等地大量购进散装食用油,在上述非法生产的厂房内经灌装后使用假冒的“金龙鱼”注册商标冒充该品牌的食用油。常某某、胡某等人联系各地粮油经销商发展销售渠道,然后通过毛某某等货车司机运输,先后销往湖北省十堰、武汉、黄冈以及江西省南昌市等地粮油经销商,伍某某等粮油经营者明知常某某等人出售的系低价假冒“金龙鱼”食用油仍大量购进,并以低于正品油市场价对外销售。

法院认为,毛某某明知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制造并销售假冒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等便利条件及帮助,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负责销售假油的个体工商户伍某某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分别判处相应的罚金。

办案法官提醒大家:市民在购买金龙鱼油时,应尽量选择大型超市或者大商场专柜购买。从价格、包装图案、印刷清晰度、油壶瓶身的质量、油品、防伪标识等多方面均能辨认出真伪。若市民在购买时发现假冒商标的商品的,应及时向工商、质检部门举报。司机送货、经销户进货时也应注意辨认商品的真伪,保留进货凭证,在明知是假冒商品而运输、销售,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