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加工服装侵犯他人商标权加工方要负责任吗?

作者: 中院研究…来源: 市中院外网网站 时间:2014-12-18 00:00:00

受托加工服装侵犯他人商标权加工方要负责任吗?

记者马艳明 通讯员张瑾

案件回放

东莞市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1017日在英山县某制衣有限公司处购买到“A”牌服装,并送公证处予以公证。同时,“A”商标注册人是郭某,东莞公司获商标注册人授权使用“A”注册商标,并获得对侵害“A”商标的行为予以追究的授权。

英山县某制衣有限公司称,其只是受上海某服装有限公司委托生产,每件加工费只有十余元,没有获利。但制衣公司不能向法庭提供合同、发票、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今日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依法判处:被告英山县某制衣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A”牌服装;被告制衣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东莞公司5000元。

法官点评

接受订单时,切记签订书面合同。

市中级法院民三庭庭长杨静介绍,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通过对本案的审理,发现一些纺织业主没有商标审查意识,盲目接受订单。有些不法商家为了牟利,出售假冒中国驰名商标的纺织品,将假冒纺织品的订单以低价交给本地纺织企业生产,导致驰名商标权利人到我市纺织企业维权。这些不法商家为了规避法律制裁,在与我市纺织企业发生业务往来时多以口头合同的形式,不留任何书面凭证,甚至不以自己名义付款和出具发票。一旦权利人提起诉讼,我市企业遭到的索赔额度远远大于低价订单额度,而且还因不能举证订单来源,无法减免自身责任,面临有口难辩的被动局面。

对此,杨静法官提醒企业:一、纺织业主应提高知识产权意识。注意审查订单中纺织品使用的商标标识来源是否合法,即审查商标注册证。如果是委托加工形式,则审查委托方是否合法取得商标权利人的授权。二、纺织业主应注意培养防范风险意识。在接受委托方订单的时候注意签订书面合同,并注意留存数字证据,如电子邮件、短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