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交通道路上发生的事故如何定责?

作者: 中院研究…来源: 市中院外网网站 时间:2013-10-18 00:00:00

地基松软,致车辆倾斜

非交通道路上发生的事故如何定责?

黄冈新闻网(鄂东晚报)消息 记者马艳明 通讯员黄培英

案件回放:

2012年3月18日下午,麻城司机李某忠驾驶自己的一台变形拖拉机,拉土填麻城市福田河镇某村村民成某家门口的地基。倒车卸土时,因地基松软致车身歪斜,在爬坡倒车时,由其村民婆婆李光某临时“指挥”,结果导致正坐在地基上玩耍的何某晨(李光某的孙子)的双脚挤伤。

事故发生后,被告李某忠立即向麻城市福田河交警中队报了案。原告受伤后,在武汉协和医院住院治疗28天,花去医疗费41013.25元,原告的父亲何祥某和母亲郭某红两人护理28天。何某晨伤愈出院后,其伤情经麻城市中正司法鉴定所的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赔偿指数为22%,需后续治疗费为8000元。事故责任经麻城市福田河交警中队认定:被告李某忠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何某晨当时的监护人李光某负一定的监护不当的责任。

法官点评:

麻城市人民法院法官丁庆珊认为,本次事故中,在地基松软,易导致车子车身歪斜的情况下,被告李某忠在倒车卸土过程中,不注意安全,不谨慎驾驶车辆,车子往后倒车正在行驶过程中,车子的后挡板将原告的双脚挤伤致残。事故责任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某忠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何某晨当时的监护人李光某负一定的监护不当的责任。原告在此次事故中生命和健康权受到侵害并造成相应损失。因此,被告李某忠应承担原告受伤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何某晨的奶奶李光某应预见到原告在车后玩耍的危险性,因疏忽大意未及时制止原告的行为,对原告的受伤,应承担一定的监护不力责任。

被告某财保麻城支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在农户门口,非道路上,本事故不属交通事故,被告某财保麻城支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辩解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故判决为:原告何某晨的各项损失103076.45元,由被告某财保麻城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何某晨赔付61463.20元,由被告李某忠向原告何某晨赔付29129.28元,其余的由原告何某晨的监护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