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作者: 中院研究…来源: 市中院外网网站 时间:2013-10-18 00:00:00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今日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案件回放:

2009年,瞿某与宛某经朋友介绍相识,后二人发生性关系,于2010年9月1日产下乐乐。乐乐出生后一直由其母瞿某抚养。因宛某自乐乐出生后一直未履行抚养义务,瞿某遂于2011年3月16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宛某一次性支付其各项费用160000元。另查明,2011年1月24日,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乐乐与宛某系亲生父子关系。在案件审理中,2011年9月3日,乐乐被案外人李某抱走,现下落不明。李某于2011年9月14日因涉嫌拐骗儿童罪被黄梅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另案处理)。乐乐与宛某抚养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由宛某一次性支付乐乐2011年9月3日前的抚养费4536.99元。

法官点评: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刘丹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亲子鉴定报告书证实,乐乐系其法定代理人瞿某与宛某的非婚生子女,证据确实充分。宛某作为不直接抚养乐乐的生父,应当负担乐乐的抚养费。因乐乐于2011年9月3日起下落不明,故对乐乐的抚养费的计算应从其出生时起至2011年9月3日止。2011年9月3日以后的部分可待乐乐出现后再另行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