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订立书面合同,应支付两倍工资

作者: 中院研究…来源: 市中院外网网站 时间:2013-10-18 00:00:00

记者马艳明 通讯员张瑾

今日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案件回放

程某于2004年7月进入黄冈某纺织公司工作,同年11月自动离开该单位到深圳打工。2005年7月又重新回至该单位工作,双方没有订立具体的书面劳动合同。期间,该纺织公司与职工代表订立集体劳动合同。2008年9月20日,程某与车间主管因工作发生口角,公司主管口头通知辞退程某。程某不服,向黄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以该纺织公司用集体合同替代劳动合同,有悖于法律规定为由,裁决纺织公司口头辞退程某无效。纺织公司为程某办理社会保险,并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11690元。纺织公司对仲裁不服,在法定期间向法院起诉。程某离岗前月平均工资为1670元。市中院判决如下:

一、纺织公司与程某解除劳动关系。

二、纺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为程某申报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自2005年7月起至2008年9月止,具体内容及费用缴纳由社会保险机构核定),其中个人应缴纳部分由程某自行承担。”

三、纺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程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6680元(1670元×4个月)。

四、纺织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程某一次性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11690元(1670元×7个月)。

法官点评

中院民一庭副庭长杨华:

某纺织公司与程某均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应当按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计算,在2008年1月1日以后的经济补偿年限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计算。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部《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对上述“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理解问题,认为“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是指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第二种是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对上述不满一年的工作时间都按工作一年的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

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程某在纺织公司工作时间为2005年7月至2008年9月,纺织公司支付给程某的经济补偿金应按4个月计算。某纺织公司称其与职工代表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因该集体合同签订后未按规定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尚未履行法定生效程序,故其以集体合同替代劳动合同,于法无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故纺织公司应向程某支付两倍工资,即7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