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你做到了吗?

作者: 黄冈法院…来源: 黄冈法院外网 时间:2016-04-05 00:00:00

321日,本报刊登了《蕲春14名“酒驾哥”被判入狱》一文,许多读者来电称大快人心。酒驾入刑近五年了,它对市民的影响绝不仅仅是“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样简单。

14名“酒驾哥”被判入狱

316日,蕲春县法院集中宣判了一批危险驾驶罪案件,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一至四个月,并判处罚金。本报希望通过他们的遭遇,能让大家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警言。

案例一:

2015312日下午,陈冬明与他人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鄂J3H033号小型轿车从刘河镇往漕河镇方向行驶,15时许,行驶至漕河镇市府大道观桥楼处,与一辆同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擦,造成一起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判决:被告人陈冬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例二:

2015324日晚,邓汉华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鄂J39768号小轿车由赤东镇往漕河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赤东镇走马岭临近红绿灯路段,在超越前面车辆时,与对向而来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摩托车驾驶人伊立进及其车所载乘人伊水艮二人受伤。事故发生后,邓汉华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并在鉴定结论出来后,主动到交警部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交警部门认定,邓汉华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判决:被告人邓汉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例三:

201558日中午,甘水生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两轮力帆牌125摩托车。当行驶至蕲春县漕河镇蕲春大道夏漕加油站前路段时,与前行的一辆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二人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甘水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甘水生主动投案,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判决:被告人甘水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例四:

2015918日晚,高政同其朋友在蕲春县漕河镇夜市城野味香餐馆吃饭,吃饭过程中,高政喝了一小瓶毛铺苦荞酒。饭后,高政无驾驶资格驾驶二轮踏板摩托车由夜市城向三路桥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漕河三路5678餐馆门前路段时,与周峰停放在该路段的小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作出认定书,被告人高政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判决:被告人高政犯危险驾驶罪,

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五:

2015419日晚,胡小毛在他人家中吃晚饭并饮酒,饭后无驾驶资格驾驶豪爵牌两轮踏板摩托车行驶至蕲春县刘河镇孺子牛广场前路段时,将路边行人胡晓琴撞伤致其住院。案发后胡小毛赔偿了被害人胡晓琴全部经济损失9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判决:被告人胡小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例六:

2015926日中午,江云旺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鄂JS08029号(该牌照2005年已注销)宗申牌两轮摩托车从漕河镇芝麻山村往长林岗村方向行驶,1530分许,行驶至长林岗正街路段处时,与路边行人高春霞、田玉风发生碰撞,造成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后被告人江云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判决:被告人江云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例七:

2015120日,李攀中午与同事在单位食堂吃饭喝酒后,无有效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漕河镇往蕲州镇方向行驶,1520分许,行驶至蕲春县会展中心前路段处,为了避让一辆同向后方驶来由当事人周中定持A2证驾驶WJ0615X号轿车时差点倒地,WJ0615X号轿车驶离现场。

判决:被告人李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例八:

201577日晚上,林琛与朋友在蕲春县漕河镇红馆KTV唱歌喝酒后,持E证驾驶号牌为鄂J3K698五羊牌二轮摩托车由漕河四路往夏漕方向行驶,2330分,行驶至四路桥路段处,被漕河镇巡逻队执勤民警查获。

判决:被告人林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例九:

2015820日中午,汤建国过生日宴请朋友,席间饮酒。吃完中饭后,汤建国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蕲春县党校路口旁餐馆往长林岗村方向行驶时,与一辆从芝麻山村往漕河城区方向行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引发交通事故并致使被告人受伤。

判决:被告人汤建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十:

2015418日晚,童建武与邓海英、陈江生等人一起在蕲春县蕲州镇吃饭,吃饭过程中童建武喝了两杯劲酒。饭后,被告人童建武驾驶鄂B8JL86号小车载其妻子邓海英及女儿由蕲州返回漕河,车辆行驶至赤东镇三渡新桥路段时,与程亚峰驾驶的鄂JT3162号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3人受伤,两车受损。

判决:被告人童建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例十一:

2015610日中午,翁爱国在横车镇张冲村董又文家吃中饭,在吃饭过程中饮啤酒若干。酒后翁爱国驾驶鄂J35B98号“奇瑞”牌小轿车行驶至横车镇民心路路口处,险些与李明德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二人发生争吵,后交警部门到场将翁爱国抓获。

判决:被告人翁爱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例十二:

201561日晚,余贵生同其朋友在蕲春县漕河镇新一路的一家餐馆吃饭,吃饭过程中,被告人余贵生喝了一小瓶劲酒。饭后,余贵生无有效摩托车驾驶证驾驶两轮摩托车由七里桥向新一路红绿灯方向行驶,行驶至新一路野蔬坊农家乐前路段时,与被害人张金雪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余贵生赔偿了被害人物质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判决:被告人余贵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十三:

2014112313时,张青红酒后驾驶鄂J31047号牌车,在蕲春县漕河镇美景国际新城供暖热水中心前路段倒车过程中,将刘峰停在门口的摩托车撞倒,双方引发了纠纷,公安干警到达现场,对被告人张青红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并提取血样送检。经司法鉴定,张青红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乙醇定量检测为240.54毫克/100毫升。

判决:被告人张青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例十四:

2015622日晚,张鑫同其女朋友等人在蕲春县漕河镇百佳超市附近的一家餐馆吃饭,吃饭过程中,张鑫喝了约五瓶啤酒。饭后,张鑫驾驶宗申牌二轮踏板摩托车载着女友向漕河四路方向行驶,行驶至漕河四路八一八大酒店附近红绿灯时,与田保平驾驶的鄂J3K788号小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乘坐人受伤,两车受损。

判决:被告人张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市民声音

有酒局先把车开回家

“酒后易犯困、疲劳和打盹,甚至进入睡眠状态,特别容易出事故,蕲春14名“酒驾哥”被判入狱是个大教训呀。”昨日,记者整理晚报读者反馈信息,发现许多读者称以前总爱抱着侥幸的心理,喝完酒还开车回家,现在再也不敢了。

读者王江说,平时的饭局比较多,而且基本上每场饭局都会喝酒。作为一名老驾驶员,他都会在每场饭局前,将车子送回家或者停在单位,再打的去餐馆。吃饭喝酒之后,再打车回家。还有读者说,喝酒的人,大都觉得少喝点,或者自我感觉“良好”就没事,其实不然。喝酒后,在酒精刺激下,易冲动,胆量增大,过高估计自己,具有冒险倾向,对周围人的劝告不予理睬,往往做出力不从心的事情,结果是害人又害己。

许多读者还提出,媒体要加大酒驾危害的宣传,特别是要加大城区查酒驾的报道,曝光一批。

专家建议

酒后反应迟钝,千万不要开车

饮酒时酒精的刺激使人兴奋,当酒精在人体血液内达到一定浓度时,人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就会下降,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也随之下降。

对于酒后驾车者而言,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越高,发生撞车的几率越大。当驾驶者血液中酒精含量达80mg/100mL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时的2.5;达到100mg/100mL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时的4.7倍。即使在少量饮酒的状态下,交通事故的危险度也可达到未饮酒状态的2倍左右。

(转载自2016324日《鄂东晚报》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