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赠与“第三者”的财物,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 ?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婚内财产赠与“第三者”,另一方能否追回?近日,英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婚内赠与合同纠纷。
张某(化名)与万某(化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万某与小芳(化名)相识并发展成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某天,张某无意间发现丈夫万某手机中有多笔异常转账记录,收款人均是小芳。经询问,丈夫万某承认转账属实。张某认为,丈夫万某的多笔钱财赠与并未经其同意,直接侵害其财产权益,遂要求小芳返还。小芳辩称转账款项系万某向其借款而后偿还的欠款,不同意返还。张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英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小芳返还相应款项。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吴全意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对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审慎审查,万某与小芳的多笔转账的确处于婚姻存续期间,且万某的赠与行为目的在于维系不正当男女关系,该赠与行为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权,违背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道德义务,亦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小芳向张某返还相应款项,双方均服判未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万某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妻子张某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损害妻子对夫妻共同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同时,万某转让财物的行为是基于和小芳之间的不正当关系,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违背夫妻忠实的义务。最终,法院认定万某赠与行为无效,妻子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办结后,当事人张某带着敬意和感谢向承办法官送来锦旗,表示“感谢英山县人民法院,你们法官的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让我深受感动,公正无私的判决,给了我公道!更加让我感受到司法的力度与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