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空
——以案说法》第三期:向家暴“亮剑”

作者: 黄冈法院…来源: 黄冈法院网 时间:2016-09-13 00:00:00

黄冈电视台》

一套711日晚8:45(首播) 712日中午12:30(重播)

二套 713日晚8:10(重播) 714日中午12:10(重播)

三套712日晚8:10(重播) 713日中午12:50(重播)

导视:殴打(殴打画面);沉默(画面);爆发(同期声)挥舞的拳头打掉了和睦的家庭;长期的欺凌毁灭了和谐的关系,一个个温暖的家就此毁灭。拿什么震慑家庭暴力?拿什么拯救受苦灵魂?敬请收看法治时空之向家暴“亮剑”。

主持人:依托案情,评论曲直,实事求是,明辨法理,观众朋友大家好,欢迎收看法治时空。我们本期法治时空的话题是家庭暴力,今天我们也非常荣幸邀请到了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樊劲松到我们节目做客,为大家解答本期的焦点问题。樊庭长,你好!

嘉宾:主持人,你好。法治时空的观众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在我们的生活中时有发生,调查表明,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25%缘于家庭暴力。那么家庭暴力究竟会带来什么样的危害和影响呢?我们先来看一则视频。

解说词:2016415号,26岁的小张来到麻城市人民法院,提起与丈夫离婚的诉讼请求,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期声:小张:“就觉得这样过下去没意思了,两个人已经达不到那种把这个家留住的意思了,我已经没有那个希望了。”

解说词:小张说,她和丈夫小李是在打工期间认识的,后来恋爱结婚,一切都很顺利。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不和,开始因为一些家庭的琐事而发生争吵。夫妻之间吵架拌嘴在所难免,但是后来发生的事情却让小张始料不及。

同期声:小张:“朋友之间调侃两句,玩几句,说几句什么的,这也属于很正常,他就看到了。然后就跟他抢手机,他就把我的头按在那个阳台上面,然后可能太气愤了,过了几分钟,然后手就动不了,就是发麻没有知觉。”

解说词:原以为经过此事,丈夫会有所改变,没想到这只是开始。20157月的一天,丈夫上班没有带手机,在家的小张听到手机铃声响,就从抽屉里拿出来,没有接听就放在桌上。下班回家的丈夫看到手机,就说小张把手机摔坏了。随后把她按倒在床上,用手机平面玻璃划伤了下额。

同期声:小张:当时惊吓,报警,不敢回家住。

解说词:小张的遭遇并不是个例,在紧闭的家门里面,有许多女性正在遭受家暴的摧残。2001年,电视连续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热播,这部现实题材的影视作品将人们习以为常,却又非常残酷的家暴现象展示在公众面前。剧中的女主角最终走出了家暴,而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却往往没有这么幸运。董珊珊、张晓燕等家暴致死案件的发生,都在一次次触动着公众的神经。

同期声:市妇联:家暴现象的特征。选择沉默

解说词:也许是为了家庭,也许是为了面子,大部分受害者选择了沉默和忍受。但是,家庭的温暖,在日复一日的冰冷拳脚中消耗殆尽。离婚,就成了无奈的选择。

回演播厅

主持人:樊庭长,上述案件其实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您作为从业多年的资深法官,肯定也遇到过很多类似的案件。那么从您专业的角度来看,家暴到底有哪些危害呢?

嘉宾:从家庭和个人来说,家暴会造成家庭成员的身体伤害、心灵伤害,影响到弱势一方特别是妇女儿童的权益和家庭的和谐稳定;从社会角度来看,家暴所反映的是一种扭曲的心理状态,它向社会传达的是暴力和非理性而非平等友好协商,不利于社会理性的形成;从国家层面来说,作为国家的基本组成部分,家庭如果不和谐稳定,势必影响到社会秩序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经常受到家暴影响的家庭,容易出现一些极端行为甚至恶性刑事案件。

主持人:听您这么说,这家暴确实还真不只是家事,它已经危及到了整个社会的和谐,对此我们国家也是非常重视。我们都知道201631日,我国首部反家暴法正式施行,那这部法律的亮点是什么呢,您能跟我们解释一下吗?

嘉宾:精神侵害算家暴,同居关系也适用;监护人失职,撤销资格没商量;发现家暴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医院等相关人员要担责;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隔离现实危险;从预防到救助,各级政府、司法机关、群团组织、教育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都参与到反家暴中来,实现“全链条”覆盖。

主持人:非常感谢您的精彩讲解,反家暴法的亮点很多,那么反家暴法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有哪些难点呢?

嘉宾:近二成家庭存在不同程度家暴;平均35次家暴后才报警,犯罪事实“发现难”; 举证有阻碍、有难度,规则较零散,诉讼程序“启动难”; 权责不明确,协调不畅通,法律条文“执行难”。

主持人:如果非常不幸遭到了家暴,那么对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来说,应该如何使用这个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嘉宾:201631日,正式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以使用“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个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上述案件中,一开始也有提到,受害者小张到法院提起与丈夫离婚诉讼请求的同时也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那我想请XX给我们解释一下,这个人身安全保护令究竟有什么作用,受害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呢?

嘉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存在二方面的作用,一是预防作用,可以有效的预防家暴的发生;二是保护作用,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主持人:樊庭长,我看过很多报道,同样是家庭暴力案件,有的施暴方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有的施暴方则可能只是在民事裁定上需要支付一些民事赔偿,那么法院在做出不同的判决时,究竟是基于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呢?

嘉宾:综合考虑受害人的伤情等级,施暴方的侵害行为,受害人是否谅解等因素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您的专业解答。反家暴法的实施从法律层面,撬开了家庭暴力的紧闭之门,家暴不再是家务事。面对家庭暴力,受害者不再孤立无助,法律将成为她们维权的强大利器,社会将成为她们维权的坚强后盾。让我们一起站出来,对家庭暴力“亮剑”。好的,今天的法治时空就到这里,感谢您的收看。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