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有风险 出手之前需谨慎

作者: ysfy来源: 本站原创 时间:2015-07-27 00:00:00

【案件回放】原告余某20078月在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行处购买了海富通股票11000元、融通新兰筹基金10000元、富国天博前基金10000元,合计金额为31000元。后余某分别于20097月赎回了海富通股票,20149月赎回融通新兰筹、富国天博前两支基金,因在赎回时股票和基金正处于亏损状态,故其购买的股票、基金没有得到全额的返还。后余某向英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院判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行返还余下基金及利息。

该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余某于20079月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行处购买的基金是一种投资行为,即余某是其所购买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基金投资法》第三条的规定,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余某购买的基金是一种证券投资,利益和风险共存,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自己的投资行为可能带来风险,且该风险应当由自己承担,故余某请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行返还基金和利息于法无据,因此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余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许多人期望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获取利益,误以为只要投资就一定有收益。但值得大家注意的是,风险是利益的前提,证券投资基金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所谓“风险共担”,即投资行为可能带来的甚至是已经导致的亏损由投资人共同分担。因此,法官提醒广大投资者,要树立风险意识,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量力而行地进行投资,切忌盲目冲动、一掷千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