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出借未缴交强险车主与肇事者共担责

作者: 中院研究…来源: 市中院外网网站 时间:2015-01-18 00:00:00

车辆出借未缴交强险车主与肇事者共担责

记者马艳明 通讯员张瑾

2012年1月,胡某将自己所有的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两轮摩托车借给龚甲驾驶,龚甲在行驶过程中将龚乙撞伤。龚甲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龚乙无事故责任。龚甲与龚乙不能就6万余元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费用达成赔偿意见,遂形成诉讼。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明确了机动车所有人对出借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情形下的责任,其过错主要体现在未对借用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驾驶能力等影响机动车安全驾驶因素的合理审查,或未对机动车适用运行状态进行合理维护、未投保交强险等方面。对机动车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的,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不但明确了车主未投保交强险相应法律后果,更确保了受害人利益损失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证。

黄冈中院民一庭法官赵学焕介绍,此案裁判要点是,机动车所有人对出借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车主与肇事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胡某将自己所有的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两轮摩托车借给龚甲驾驶,依法应与肇事者龚甲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故一审判决龚甲赔偿龚乙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6万余元费用,胡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胡某认为自己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对出借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今年1月,本案在二审过程中,法官向胡某阐明相关法律规定,胡某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