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资质串通投标 中标无效反获刑

作者: ysfy来源: 本站原创 时间:2015-11-23 00:00:00

【基本案情】20121119日,英山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发布公告进行招标。被告人段某、姜某分别借用公司资质,参与该工程第二标段的投标。1215日,姜某和段某就竞标事项进行商谈,二人互相约定,段某向姜某支付25万元,姜某让段某借用公司资质顺利中标,工程由段某负责施工。随后,段某按约定向姜某共计支付25万元。1219日,姜某将与段某商定的投标报价报给其所借资质公司,由该公司制作标书投标。1220日,该工程开标。1225日,工程第二标段评标结果公示,所借资质公司成为拟中标单位,当日下午,被告人段某被抓获归案。201311日,被告人姜某被抓获归案。21日,县公安局将姜某所得的25万元予以扣押。218日,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对该工程第二标段进行二次招标。

20151019日,英山法院刑庭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姜某借用公司资质投标,用串通投标报价的方式确定特定中标人,姜某从段某处非法获利25万元,损害了招标人利益,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姜某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因被告人段某、姜某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且通过串通投标取得的中标最终被确认无效,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大,故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英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段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被告人姜某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5万元。

【法官说法】招标投标是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发包普遍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其要求当事人在同等条件下通过竞争实现优胜劣汰,目的在于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倘若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斥他人的正当竞争,就会使招标投标活动丧失其原有效应。借用他人资质,实施串通投标行为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像本案中段某、姜某借用公司资质投标,通过串通投标的方式确定特定中标人,最后不仅中标无效,反而因违法受到法律制裁,实在是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