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婚外生育诉离 夫获精神抚慰金

作者: 中院研究…来源: 市中院外网网站 时间:2015-06-09 00:00:00

妻子与他人生育一子,起诉离婚,麻城市法院顺河法庭的法官经过走访和调解,认定了对婚姻不忠的妻子吴某对离婚负有过错责任,为丈夫崔某争取到了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昨日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原告吴某与被告崔某于2009年网聊时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07月登记结婚,20112月生育一女崔某琪。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因双方经常在外打工,平常沟通较少,双方为家庭琐事常有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自2013年初两人一直处于分居的状态,吴某回荆州娘家居住。20143月原告吴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519日,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吴某的诉请。20141026日,原告吴某与他人生育一子。20141223日原告吴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婚生女崔某琪随其生活。

被告崔某认为,吴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子,违背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不能给孩子树立做人的榜样,加之吴某还要抚养3个月的小孩,不具备抚养婚生女崔某琪的条件,因此被告要求抚养婚生女崔某琪,并要求原告吴某赔偿损失3万元。

在庭审调解时,吴某坚决不同意给予崔某精神损害抚慰金,调解无法进行。承办法官刘水平充分地向吴某宣讲婚姻法,说法释理,为了让吴某信服,让吴某的诉讼代理人为其作法律释明工作。告诫吴某存在违反夫妻相互忠实义务,与他人非婚生育一子的事实在《婚姻法》中,该行为存在一方属于婚姻中有过错方,给崔某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崔某要求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鉴于原告吴某经济状况,又做被告工作,赔偿金额不能达到其要求。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吴某与被告崔某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原告吴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生女崔某琪近几年一直随被告生活并由其抚养,为有利于崔某琪的健康成长,应由被告抚养。遂判决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崔某离婚,婚生女崔某琪随被告生活并由其抚养,原告吴某每年支付3140元抚养费至崔某琪成年,结合受诉地法院的居民经济生活水平和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判决由原告吴某向被告崔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法官说法: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上诚信缺失,少数人由于文化水平不高,从小外出打工,家庭教育和社会法制道德教育缺失,草草恋爱、草草结婚,因婚姻不忠导致离婚占离婚案件的一半。在我们这两年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有几例女方怀着别人的孩子公开出入法院大门,哭诉离婚,还理直气壮;有的女的充当第三者,把合法的妻子赶出门外,如此种种。每遇此情况,法官深感叹息,除了训诫外,唯有通过法律手段支持当事人关于过错赔偿的请求,以此来化解婚姻家庭矛盾,劝诫社会上那些对婚姻不忠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