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商场电梯摔伤了,谁担责?
乘坐商场电梯摔伤了,谁担责?
记者马艳明 通讯员张瑾
今日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群众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也就是说,安全保障义务通常是在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形下而产生的一种要求一方为了另一方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积极作为的义务,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是不作为责任。
案件回放
2012年7月15日13时36分,黄梅县大河镇的於帅娥在中百仓储黄梅店购物,怀抱幼儿乘坐自动人行道扶梯自四楼下行至三楼,因自动扶梯坡度较大且梳齿板过于光滑,导致被绊倒受伤。伤后于当日入黄梅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8月2日出院,医生诊断为“右髌骨骨折”,建议“卧床休息三个月、加强营养,不适随诊”,共用医疗费10604.79元。
期间,中百仓储黄梅店向於帅娥支付赔偿款2000元。此后双方因对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於帅娥遂以中百仓储黄梅店所安装自动扶梯存在安全隐患,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摔倒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由,于2012年9月12日诉至黄梅法院。
法院判决:於帅娥因乘坐自动扶梯摔伤造成损失合计19776.09元,由中百仓储黄梅店承担50%即9888.05元,其它损失由於帅娥自行承担。
法官点评
黄梅县人民法院法官吴干东认为:本案中,双方诉讼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中百仓储黄梅店是否应对原告於帅娥之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即其是否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众所周知,自动扶梯在使用过程中受技术条件限制,针对特殊群体可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被告中百仓储黄梅店在超市内安装自动扶梯却未在扶梯入口或显要位置张贴使用须知、设立警示标志或提供其他购物通道,特别是针对携带幼儿购物的“老、孕、病、残”特殊群体应当主动提供幼儿购物车等必要便利、直至导购员服务,以谨慎态度防止顾客在购物期间发生损害事故;针对原告於帅娥而言,被告中百仓储黄梅店未尽最大限度防止可预见损害的发生,违背“善良管理人标准”的安全保障职责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相应,原告於帅娥携带幼儿购物时未能切实注意自身安全,对损害事实的发生亦有过错,应当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