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山法院:先行调解显成效,五起纠纷一朝结

来源: 英山县人民法院 立案庭 时间:2025-09-26 15:49:37

近日,英山县法院通过“先行调解”机制,成功化解5起买卖合同纠纷,有效保障各方合法利益,获得当事人一致好评。

基本案情

据悉,被告胡某、李某某于2023年合伙经营一家餐馆并签订合伙协议,双方协商后决定由被告黄某某(胡某之母)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餐馆经营期间,原告方某等5名供货商长期为该餐馆送货,后餐馆因经营不善倒闭,被告胡某、李某某、黄某某3人未对餐馆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及资产进行合伙清算,对拖欠供应商的5万元货款也未进行结算支付。原告方某等人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3人却互相推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方某等人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办理

法院受理该案后,速裁法官迅速梳理案情,发现案件虽事实清楚,但法律关系较为复杂,除涉及到原被告的买卖合同纠纷外,还涉及到胡某、李某某、黄某某3人间的实际经营者与登记经营者不一致的个体工商户合伙纠纷,若是通过传统诉讼程序处理,不仅耗时耗力,后续还可能引发次生矛盾。

为避免一案结多案生,速裁法官积极联系各方当事人,详细了解各方诉求,得知原被告均有调解意向后,速裁法官迅速开展先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被告李某某对拖欠货款金额无异议,认为其只应在合伙协议约定比例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被告胡某认为送货单上其并未签字确认,故对货款金额存在异议。被告黄某某则认为其未参与餐馆实际经营不应承担付款责任,三人各执一词,互不让步。

见状,速裁法官快速梳理案件交易事实、欠款金额、证据链条等关键信息,针对三人争议焦点,从法律规定、商业合作等多个角度释法明理、分析利弊,引导三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

经过速裁法官的耐心调解,原被告就货款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达成共识,被告胡某、李某某决定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比例向原告方某等5人支付货款,各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至此,该起系列纠纷在先行调解的高效运行下,得以圆满化解。

下一步,英山县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紧扣实质解纷目标,以成本更低、效率更高、效果更优的方式做实做细解纷工作,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