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山法院首次依法冻结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

作者: ysfy来源: 本站原创 时间:2016-01-13 00:00:00

【基本案情】2014年,黄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起诉至英山法院,标的达36万余元,法院判决后,黄某拒不执行案款,当事人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黄某因投资开采铁砂生意失败,负债累累,除了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上存有4万余元外,再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目前,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能否冻结住房公积金,但根据法理,公民住房公积金满足被申请执行的财产范围,当属于可强制执行财产。因此,该院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黄某住房公积金4.8万余元,为该案的顺利执结打下了基础。

【法官说法】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财产,职工对其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只是处分权受到限制,但不能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公民必须以个人所有财产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无限责任,除非法律明确规定,为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对一些财产可以主张豁免。我国的执行豁免制度隐含在《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个别条文规定之中,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被执行人可以对其住房公积金主张豁免,因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执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