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出现混乱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作者: 中院研究…来源: 市中院外网网站
时间:2013-10-18 00:00:00
管理出现混乱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今日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案件回放
某公司由15人共同出资10万元设立,公司营业期为10年,由于部分股东相继外出谋业,自2004年后公司很少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因职责分工,公司董事长和经理之间产生矛盾,公司管理出现混乱,公司董事长和经理各持一枚印章从事经营,公司所需的经营资质由于股东之间意见不一致,导致没有换发新的资质证书,公司自此之后未再承接业务。公司有5个股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另外的10个股东不同意解散公司。法院判决解散公司。
法官点评
市中院民二庭副庭长饶贵芳:
该公司董事之间、董事长与经理之间发生矛盾冲突,管理混乱。双方之间互不信任,董事与经理各自持有公司印章,各自从事业务,双方之间的矛盾日益恶化。股东之间发生严重分歧,长期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机制处于瘫痪状态。公司未按相关规定申请换发新的资质证书,其持原资质证书,再去承接新的业务,存在资质问题,同时公司有执业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已全部转走,公司经营所需要的必备条件缺失。且公司从2008年12月份以后未再承接新的业务,继续经营存在严重困难。在此情况下,公司存续只会增加开支,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害。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多次调解,也达不成一致意见,公司认为通过其他途径能够破解公司僵局,事实上未能做到。综上,最后判决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