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推动诚信诉讼 拿缺席被告开刀
——适用新法调处一合同纠纷

作者: 黄冈市中…来源: 黄冈市中院外网 时间:2015-06-29 00:00:00

蔡某夫妻诉贾某夫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于421日在法院城区法庭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继续履行合同的协议,一起剑拔弩张的诉讼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2014328,原告蔡某夫妻与被告贾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蔡某购买被告贾某自有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为16万元,签订合同之日首付7万元,剩余价款由原、被告协商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一周支付。并约定双方违约责任,原告违约承担每日总房价千分之一作为迟延金,被告违约,支付原告已付价款三倍赔偿作为收回房屋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即支付首款7万元,原告未索要支付凭证。随后被告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凑齐尾款9万元支付给被告,被告拒绝收取,并拒绝退房。原告蔡某夫妻遂起诉来院要求解除合同,收回首付款,并由被告支付违约金,被告贾某不到庭仅由其代理人到庭,贾某之妻万某并称,自己未收到购房款,并声称原告未依约定付款,不退房并应承担违约赔偿。

法庭于今年元月份对本案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原、被告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原告主张已给付首付款7万元,因为没有索要收条,不能证明履行的过程,被告不予认可。合议庭初步合议认为原告主张退还7万元证据不足,打算驳回起诉,但考虑到双方都是靠打工为生,挣钱养活自己不易,7万元对于原告来说不是小数目,遂组织双方调解。经过多方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恰逢2015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颁布并实施,新增加了当事人应当出庭接受询问的具体办法。该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情况接受询问。合议庭将该案向分管院长汇报后,迅速启动依职权询问、调查机制,一方面向被告贾某发出应当出庭接受询问的传票,并告知法律厉害关系,一方面对被告贾某在328日以后的账户资金进行查询,经过主动依职权调查,发现贾某账户在签订合同的第二日存入现金69800元。城区法庭迅速进行第二次开庭,被告贾某到庭后在事实面前不得不承认已收取首付款7 万元的事实,法官趁热打铁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原、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于63日前原告交付剩余款项,被告退出房屋的调解协议。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依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法官说法:一、诚实信用原则是当事人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所有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应当在诉讼的过程遵循该原则,不得滥用诉权,或有作虚假陈述、作伪证,串通证人等妨碍诉讼和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本案被告贾某作为当事人缺席到庭,分析其原因,其心存侥幸,认为自己没有出具收条,就无法证实原告付过首付款,想通过蒙混过关的办法赖账。

法官迅速启用传唤接受直接询问的方式,逼迫其到庭接受询问,并告知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使贾某在事实面前不得不承认。

二、“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但我国民诉法同时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当事人无法直接取得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可依职权调取证据。本案中公民的个人存款和账户流转情况其他人无法直接查询,这也是保护存款人的财产权益的法律规定。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可以依法调取该证据,所以法院依法查询是法官职权主义的具体体现,也是查清客观事实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