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经民主议定程序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 中院研究…来源: 市中院外网网站 时间:2013-10-18 00:00:00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经民主议定程序

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黄冈新闻网(鄂东晚报)记者马艳明 通讯员张瑾

今日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案件回放

2003年12月,徐某与村委会签订稻田承包合同,约定由徐某以每亩60元的价格承包村委会的湖田174亩,承包期限为4年,自2003年12月26日至2007年12月26日。

2005年2月,徐某又与村委会签订稻田延包合同,约定将以上湖田延包4年,即至2011年12月26日止,同时对承包价格进行部分调整。

2008年12月,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以上届村委会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暗箱操作、擅自降低承包款为由,认定上届村委会与徐某所签订的延包合同无效并拟定方案将湖田重新发包以筹资修建通村公路。

2009年1月,村委会经公开招标将湖田按核定面积190亩发包给何某,并签订了湖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至2034年12月31日。

2009年4月,徐某向何某以补差价的方式继续耕种湖田。

2011年3月,徐某以村委会单方解除延包合同构成违约为由,要求村委会退还承包结算款及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判决村委会返还徐某所交的2011年承包费13900元。

法官点评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庭长占德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为村委会未经民主议定程序与徐某签订延包合同的效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分为两章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徐某承包湖田的方式属于采取家庭承包之外的其他方式承包,故应适用“其他方式承包”章节的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法律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而本案中的徐某系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非该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因此不适用需经民主议定程序通过的有关规定,故徐某与村委会签订延包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